非会计从业人员税务举报虚开发票50亿元,反被判刑10年疑遭报复
时间:2021-09-05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4月,上市日期为1994年3月(股票代码:600839,实际控制人是四川省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前身是由国营军工长虹机器厂,因转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企业,主营电视、空调、冰箱、平板显示器件等电器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服务一体化综合型国有企业集团。
综合网络媒体新闻,举报人范德均系该公司员工,时任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处湖南管委会主任,据其三次实名举报,长虹电器在1997年-1998年期间应收商业承兑汇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复记录销售收入合计财务造假约50亿元人民币。
后经国税、经侦、证监会等多部门调查证实,四川长虹电器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
据2011年9月17日新闻媒体报道,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范德均有期徒刑10年。
此案是一个值得玩味和深思的涉税案件,举报人只是一个销售处分支机构负责人,既不是财务会计开票直接责任人,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因举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反而被戴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获刑!
如果“员工”被判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就证明纳税主体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吗?
如果纳税主体违法,为何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担责,而由举报人担责?
50亿元,多么庞大的数字,发票、会计凭证要装几车吧?
50亿元的收入,销售部门的总结报告、销售团队的工资薪酬或提成奖励、审计报告等关联信息是怎么通过和显示出来的?
如果举报不实,为何不是判处举报人的诽谤罪呢?
编辑:侯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