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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会计师出席第六届中国管理科学大会(2013)

非正常损失的财税处理

时间:2021-07-29

 一、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强调的是主观原因:放任或放纵管理、过失错误、违法经营等。

二、非正常损失的进项增值税不得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贸易公司的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运用“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生产企业和委托加工产品的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按视同销售使用“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当年的业务在“主营业务成本”帐户核算,往年发生的业务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帐户核算。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五、自然灾害、疫情、战争的货物损失,技术升级的库存产品或材料报废损失,食品或药品“保质期”到期的存货报废损失,其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勿需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视同销售纳税。法理强调的是客观原因:客观条件---国标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使用期,市场环境---(数字产品或介质产品)技术升级,自然现象---天灾、人祸(战争、传染疾病、消防遭殃等)。此情此损需经会计司法鉴定或法院判决。会计核算在“营业外支出”的流动资产损失或非流动资产损失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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