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修改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超过约定支付日七日为欠薪
时间:2022-08-1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4日公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修改的最大亮点是把支付工资时间划分不同周期进行规范支付时限:
一、按月支付工资的,按入职约定支付周期的时间支付,但延期支付不得超过7天。
二、按季度支付工资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三、按年支付工资的,即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四、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计算。
五、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条例》特别强调: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节假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不得顺延到节假日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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