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法律标准
时间:2021-08-01(法定假、休息日、年假、产假所有企业通用。探亲假、婚丧假只有国企和政府及事业单位适用):
1、休息日标准。(国务院令第174号)规定,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全年52周共计休息日104天。
2、法定年节假日标准。(国务院令第644号),全体公民全年法定假日共11天,具体为:
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除夕假是调休);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18号》文件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即: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上班的人不得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如果单位统一安排放假的视为集体福利不扣工资也不扣全勤奖;但如有个别人员请事假或病假的就应当扣除事假或病假的工资及全勤奖。
3、年休假标准。(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探亲假标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可享探亲假,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
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
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
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
以上规定并没有提到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户等雇工单位或家庭保姆、私人助理。
5、婚丧假标准。按照1980年颁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
以上规定并没有提到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户等雇工单位或家庭保姆、私人助理。
6、生育假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A1生育假(坐月子)98天产假,(身体+生理+精神的保养);
A2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
A3难产的,产后 +15天;
A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15天。
B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流产假;
C1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流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7、工伤假标准。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8、病假标准。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工龄5年以下的,可以休病假3个月;
工龄5-10年的,可以休病假6个月;
…………..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难以治疗的疾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出院后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病休期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以上病假法律标准是否仍然有效并能适用于所有企业本人不确定,在此仅供参考。
编辑整理:侯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