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长与罗杰斯合影(2015)

本公司会计师出席第六届中国管理科学大会(2013)

外贸首次出口退税资料清单

时间:2025-12-25


附件2

首次申报退(免)税资料清单


一、企业基本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备案资料。

2.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近三个月房租发票、水电费发票和对应的公司银行付款记录等。

3.近三个月员工工资表及公司银行付款记录等。

4.公司对公本外币账户(退税账户)银行流水。

二、货物采购资料

1.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给供货企业的付款凭证,及对应的发票。

3.国内运输发票,或其他证明国内货物流的单据(货物从供应商工厂到出口企业、到码头、机场或你公司仓库到机场、码头单据,包括发票、送货单、快递物流单等)。

三、货物销售资料

1.出口企业的销售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等)。

2.收结汇水单(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对应的外汇收汇银行回单、结汇水单等)

3.货运保险、出口信用证保险(企业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说明)

4.其他企业正常经营应当存在的记录资料,例如与外商沟通确认订单的邮件、发送货代订舱或报关行录入的历史资料、催单跟单记录资料等。

四、报关出口资料

1.出口货物运输、单证(包括:报关单、海运提单(原始的,有货代或船东签章)或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装货单(码头、场站收据,空运提供国际货运托运书、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2.委托货代公司运输的合同、《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用清单(包括订舱费、仓储费用、堆场保管费用、码头装卸费用、港建费等费用清单)及发票和付款记录等。

3.海关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商检证明,如药品出口准许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海关检验检疫许可证;出境检验检疫费等特殊货物出口需要提交的资料。

五、资料提交要求

以上提交至税务机关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及相关资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附件3

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告知书


尊敬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

现将出口退税的基本政策要求及有关风险提示提醒如下,请法定代表人、负责出口业务相关人员、负责出口退税的相关财务人员认真学习:

一、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应符合下列条件:

1.出口业务真实、合法。

2.有正规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人员。

3.生产企业应具有出口货物的生产能力,外贸企业应为自营出口而非代理出口(外综服企业除外)。

4.有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

5.单证备案齐全且按要求保存完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出口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代理报关费适用于6%税率,不能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混淆开票,需单独开具6%税率发票。        

4.出口报关单

报关单需严格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规范填写,报关单上货源地应为工厂所在地,重量应与实际出口重量一致,并需正确填写贸易国、运抵国、指运港等关键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三、各项税费种申报要求

1.增值税: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增值税免税销售额。出口退税率为0且特殊商品标识为征税的,确认应税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并准确体现在季度预缴申报表中。营业成本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规定计算。

3.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出口货物主要涉及的印花税税目为买卖合同、货运合同等。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1239号文》(财税〔201239号)第七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借、出租、冒用、购买居民身份证等均系违法行为,存在泄露身份信息、影响金融网络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等风险隐患。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应了解所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知晓所在公司出口退税业务,严格审核负责出口业务相关人员、负责出口退税的相关财务人员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单证等相关资料,确保其符合出口退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以上资料表格,可在税务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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